第十七条

已修改

阿哈水库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增加改建项目的排污量;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废弃矿坑,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七)向水体倾倒、排放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八)炸鱼、毒鱼、电鱼或者用非法渔具捕鱼;

(九)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