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阿哈水库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服从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