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