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