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