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