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确因省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迁移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向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