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