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