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