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绿地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绿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目标责任制:(一)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保护和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二)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绿地保护和管理协议,明确各相关方保护和管理责任;(四)建立绿地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档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