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