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