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