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