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缴纳相关处理费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