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沿街经营商户应当自备垃圾储备容器,禁止沿街堆放垃圾。对当日集中的垃圾,应当当日清运,装运现场应当及时清除干净。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送、处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