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市内经营性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