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沿街建筑物及高层建筑物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整修、刷新,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沿街商户应当保持店面容貌整洁,维护店面、招牌、门窗等设施的完整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沿街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破损不及时整修、刷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