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和标志的设置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