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