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征收、征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