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第八条有效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征收、征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