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第九条有效投资建设第二环城林带所需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