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城林带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城林带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