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

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达500亩以上的,拥有该森林的冠名权和优先开发权,并可以授予森林建设荣誉市民或者森林建设模范市民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对建设、保护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