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土地、水域和地面附着物权属明确,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示范性;(二)湿地具有科学研究、历史文化等价值;(三)适宜开展游览休闲、湿地科普宣传教育等活动。湿地公园的规模,市级不低于15公顷,县级不低于10公顷。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