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人文历史、自然风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损害和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