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投资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