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湿地公园内经营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和公园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以及在经营场所外兜售商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