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湿地公园内经营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和公园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以及在经营场所外兜售商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