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为目的,以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湖泊、河流、库塘、沼泽地等生态资源为依托,经过批准进行适度建设,形成的可供开展游览休闲、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