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为目的,以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湖泊、河流、库塘、沼泽地等生态资源为依托,经过批准进行适度建设,形成的可供开展游览休闲、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