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和繁衍环境。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采集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申请采集证。其他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