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要求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致使排放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