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不依法履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清洁生产审核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