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