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属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进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