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六条有效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属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进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