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七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书面答复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答复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