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五条有效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人大代表本人及其亲属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具体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