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三条有效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