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