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或者通过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