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一条有效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