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视察和检查。人大代表有权对有关机关、单位负责人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