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关机关应当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每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