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