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对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逐人答复。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由其转告本代表团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