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