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五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