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面,并保持周边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