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应当设置围挡、垃圾收集等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工程竣工或者作业结束时,应当及时平整场地,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清除垃圾,保持整洁。地方法规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