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的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遇有重大发现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化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